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本科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山西农业大学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教育教学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农业大学对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学校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新生报到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招生就业处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假期一般不能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与期限:
(一)新生因身心状况等原因,不能正常到校学习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二)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须提供入伍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准予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报到规定时限之日起,2周内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无故不办理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学校成立由主管教学校领导任组长,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招生就业处、各学院等相关单位组成的新生入学资格复查领导组,明确职责分工。
招生就业处负责为各学院提供新生高考录取纸质档案;教务处负责为各学院提供学生复查名单;学生工作部(处)和各学院共同组织学生管理人员、教学秘书对新生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户口迁移证(不迁户口的考生应提供户籍地派出所的证明)、高考加分资格证明等材料与考生纸质档案、入校采集照片等材料逐一比对核查;对享受高考加分照顾的新生及通过有关专项计划录取的农村和贫困地区新生进行资格复核。体育学院对高水平运动员录取新生开展专业复测。
各学院将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的结果按照规定时间报送教务处汇总后提交领导组。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须由领导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在入学健康复查中,发现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确认,需要在家休养的,按照第五条之规定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有关费用,然后持学生证到学院办公室办理注册报到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方式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教育救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九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课程的考核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的考核可采用百分制记分、五级记分制(即优、良、中、及格、不及格)或二级记分制(即通过或不通过)。课程成绩合格的方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课程考核可采用形成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形式。
课程成绩可由平时成绩(出勤、课堂讨论、作业等)、阶段性考核成绩(期中考试、课程论文、课程实践、课程实验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第十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患有疾病或身体残疾、体弱的学生,须持校医院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建议书,向所属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审核同意后提交给体育学院,由体育学院根据学生的身体状况安排修读体育保健课。
第十一条 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的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按学校创新创业学分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由任课教师在规定时间内将考核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提交后打印(一式2份)、核对无误后签字,再由系主任审核签字,其中一份由学院留存、一份由教学秘书统一报送教务处。
任课教师提交成绩后,如发现错误应当更正的,须由任课教师申请、院部核实,教务处审核处理、备案。
学生可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查询成绩。对课程成绩有疑义的,须在课程成绩提交公布后2周内(如遇节假日可顺延)由学生本人提出成绩复核申请,教务处联系开课学院,由主管教学院长负责,系主任、课程负责人或任课教师共同复查,将复查结果在一周内报教务处,并由教务处向申请学生通报复查结果。根据复查结果,应当更正成绩的,由任课教师办理成绩更正手续。
第十四条 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缓考、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以实际成绩记载,并标注“缓考”、“补考”、“重修”字样。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视为无效,以零分计,并标注“违纪”、“作弊”等字样。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生旷考的,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在教务管理系统中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在校期间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十五条 学校组织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对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予以记录,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可按照学校制定的学生违纪处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缓考、补考与重修
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应当在考试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请病假须有校医院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建议书),经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批准,由教务处审核后生效。未履行以上程序或申请未被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者均以旷考论。
对学生申请缓考的情况在校园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如发现材料弄虚作假者,取消其缓考资格,以旷考论。
缓考课程的考核应随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进行。
第十七条 学生每学期所修课程如有不合格,应参加学校下学期开学初统一组织的补考。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重修:
(一)在课程考核中作弊的;
(二)课程考核旷考的;
(三)课程缓考后不合格的;
(四)课程补考后仍不合格的;
(五)实践教学环节(如课程设计、实验课、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考核不合格的;
(六)缺课学时累计超过课程学时三分之一的;
(七)应予重修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学生重修须完成课程的所有教学环节后,方可参加考核。
由于重修课程安排与正常课程冲突等原因,导致学生无法参加该课程重修学习的,学生可以在任课教师的要求和指导下,完成规定的作业、实验、实习等教学环节,并参加课程考核。
由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等原因,导致重修课程变更的,教务处委托课程所属学院指定相应的课程来安排重修。
校级选修课考核不合格,可以重修原课程,也可以改修开设的其他校级选修课程。
第二十条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课程次数不限,重修次数按实记载,课程最终成绩以重修最高值记。每学期重修课程不超过3门。
第五章 学分与平均学分绩点
第二十一条 学分是用于计量学生课程学习量的一种计量单位,反映学生修读课程所需的时间,作为学生毕业的依据。平均学分绩点(GPA)是以学分与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的量与质的计算单位,作为获得学位、评优评奖、推荐免试研究生、转专业等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表。
百分制成绩x |
95≤x≤100 |
90≤x<95 |
85≤x<90 |
80≤x<85 |
75≤x<80 |
70≤x<75 |
65≤x<70 |
60≤x<65 |
x<60 |
五级记分制成绩x |
|
优 |
|
良 |
|
中 |
|
及格 |
不及格 |
绩点 |
5.0 |
4.5 |
4.0 |
3.5 |
3.0 |
2.5 |
2.0 |
1.5 |
0.0 |
第二十三条 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学分绩点为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考核成绩对应的绩点。平均学分绩点为学生某一阶段所有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学生同期修读的所有课程学分总数(包括不合格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四条 补考、重修课程的学分绩点折算。
补考、重修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该课程成绩绩点×0.4。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凡被学校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在第一学年末申请转专业;如确因专业不适应,造成学习困难或确无能力修读原专业相关课程的,可在第二学年末申请留级转专业。
在校创业的学生可提出转专业申请,按照相关程序审核通过后,转入与创业项目相关的专业。休学创业的学生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或因身体原因不适合在原录取专业学习,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三)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的体检标准要求的;
(四)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应予以退学的;
(五)三年级及以上的;
(六)在受纪律处分期间的;
(七)在校期间已有过一次转专业记录的;
(八)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之间转专业的;
(九)其他不符合转专业条件的。
程序和具体办法按照学校本科生转专业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在原专业修读的所有课程,由转入专业所属学院认定,可以免修的课程,承认其所获学分,应当补修的课程,在办理相关手续后补修。
获准转专业的学生按转专业后所在年级和专业收费标准缴纳相关一切费用。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对申请转入我校的学生,经转出学校同意后,由我校相关部门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我校培养要求且我校有培养能力的,经我校招生监督部门同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对拟转入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校长签署接收函。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我校将学生转学材料报山西省教育厅备案。
对申请转出我校的学生,学校相关部门审核转学理由及相关证明,确属因患病或者特殊困难无法在我校学习的,在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同意转出。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定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原则上以一年为期(因病等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2年);累计不超过4年。休学不得超过2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通过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因病须治疗、休养所误课程学时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一学期请假缺课所误课程学时占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因创业不能正常参加学校教学活动的;
(四)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可延长至10年。
第二十九条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到国际组织实习,学校可为其保留学籍,最长至2年。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与保留学籍,应由本人填写《山西农业大学本科生学籍异动审批表》(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的,须由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签署诊断建议书),经所属学院院长审核同意,报送主管教学校领导批准后,由教务处出具学籍异动巡回单,学生应在2周内办理完毕相关离校手续。休学期间不得擅自跟班上课或参加相关教育教学活动。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在学期中办理休学的,该学期以休学对待。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于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学生在休学与保留学籍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学期开学前一周由本人申请填写《山西农业大学本科生学籍异动审批表》(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复核,主管教学校领导批准后,到教务处办理手续,办理复学手续后,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因学校专业调整变化的,在学生自愿的基础上,可转入其他相关或相近专业。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必须附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建议书,证明已经恢复健康,方可复学。因创业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复学的学生,学校需进行政治审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者,取消其复学资格并做退学处理。
获准复学的学生按所在年级和专业收费标准缴纳相关一切费用。
第八章 留级与退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一学年内尚不及格的必修课总学分达到该学年应修必修课总学分的1/2,应予留级。留级学生应填写《山西农业大学本科生学籍异动审批表》,经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主管教学校领导批准后,到教务处办理留级手续。留级学生应编入下一年级相同或相近专业进行相关课程的学习及考核。学生留级不能超过2次。留级学生应按留级后所在年级和专业收费标准缴纳相关一切费用。
第三十三条 留级手续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的前2周集中办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生一学年内尚不及格的必修课总学分达到该学年应修读必修课总学分的2/3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2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应予退学的学生,由所属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并会同相关单位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校出具退学告知书,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本人。直接送达学生本人而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无法送达的,在学校网上以公告方式送达。学生收到退学告知书后,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山西农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申诉。
学校对学生作出退学决定后,学生须在2周内办清离校手续,同时学校将退学情况报山西省教育厅备案。第三十五条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应征得学生家长同意,经所属学院初审、教务处审核,主管教学校领导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六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七条 本科各专业基本学习年限为4年,除另有规定外,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全部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获得学校毕业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最多可提前一年。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基本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的学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按照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要求,申请重修或补修相关课程,达到本专业当届毕业生毕业条件的,可向学院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核、主管教学校领导批准后,换发毕业证书,并报山西省教育厅备案;同时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须向学院提出申请、由教务处审核,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后颁发学位证书,并报山西省教育厅备案。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提请相关部门配合办理。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 册。
第四十一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山西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四十三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8日起施行。
原《山西农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农大行字【2013】6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