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达到下列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2、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的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获得毕业证书;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所修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原则上≥2.0;
4、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外语专业与非外语专业学生,学校分别制订标准;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凡违反社会主义法制受刑事处分者;
2、毕业实习或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未通过;毕业论文(设计)等有剽窃、抄袭、伪造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3、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或外语未达学校规定要求。
第四条 学位申请时间为学生毕业当年,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后授予学位。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由各学院逐一审核学生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凡符合本细则第二条各款规定者,由学院初审列出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由学校报送省学位管理部门。
第七条 学士学位证书由学校填发,办理授予学士学位的具体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八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修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其它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条 本细则从2015年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