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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本科生学业导师制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30日 09:52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山西农业大学本科生学业导师制实施办法

农大行字〔2022〕3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文件要求,深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扎实推进“三全育人”工作,完善学生学业支持体系,充分发挥教师在本科生教育培养过程中的价值引领和专业指导作用,更好推动实施本科生学业导师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本科生学业导师制,是指选聘专任教师担任本科生学业导师(以下简称学业导师),负责对学生的思想、学业和学术发展进行指导的教学管理模式。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三条 热爱教育事业,思想政治素质好,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

 第四条 工作责任心强,严于律己,治学严谨,关心学生的成长和成才。

 第五条 熟悉本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了解学校专业设置情况和专业发展动向,具有一定的专业指导能力。

 第六条 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熟悉学校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相关规定,了解学校教学运行机制。

第三章 职责要求

 第七条 立德树人。导师要以德育人,关心学生的思想进步,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做到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第八条 学业指导。帮助学生制定合理的学业规划和学习计划,做好学业指导和帮扶,引导学生明确未来发展目标和发展路径。帮助学生认识专业,了解培养方案,明确学习目标,改进学习方式方法,提高自主学习能力。指导学生选课和合理安排学习进程。

 第九条 学术引导。引导学生参与创新创业训练、学科竞赛等创新实践活动,拓宽学生学术视野,积极吸纳学生参与科研课题研究,结合专业教学开展学术研究方法与规范教育,着力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团队合作的能力以及学生创新的能力。

 第十条 学业导师指导工作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集中指导活动主要包括专题讲座、座谈讨论、集中答疑、读书交流会等方式;个别指导可以采取面对面谈心谈话、邮件、短信沟通等多种形式。

 第十一条 学业导师应建立导师指导工作日志,完整记录对学生的指导情况,客观分析与评价学生的学习和成长,并于每学期期末提交学院(部)存档备查。

第四章 遴选聘任

 第十二条 凡通过岗位聘任且符合学业导师任职条件的教师都有义务担任本科生学业导师。

 第十三条 学业导师选聘由学院(部)组织开展,学院(部)应在学生本科学习期间为其配备学业导师。学业导师指导学生的数量、分配方式和调整方案由学院(部)自行确定,学业指导可与指导学生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 学业导师采取院聘的形式,由师生双向选择确定,每届聘期至学生毕业结束。学院(部)完成学业导师聘任工作后将学业导师名单报教务部备案。

 第十五条 学业导师确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确因导师工作变动或者不能履行导师职责,或者学生学籍异动等需要调整的需提交书面申请,学院(部)签署意见后报教务部备案。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十六条 学院(部)是实施本科生学业导师制的主体,负责学业导师的配备、考核和日常管理,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学业导师制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学业导师制的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 学院(部)按年度做好学业导师考核工作。考核由学生评价、指导情况检查和学院(部)评价3个部分构成,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30%,考核结果将在教师年度考核、聘期考核、职称(职务)评审、岗位聘用、评奖评优等工作中作为重要参考。学业导师指导学生产生的工作量由学院(部)审核认定,并在绩效发放中进行体现。

 第十八条 学业导师不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并取消学业导师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