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农业大学排课与调停课管理规定
农大教字〔2016〕6号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合理安排课程教学活动,结合我校教学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排课与调停课具体工作由教务处教务科排课人员与院(部)教学秘书共同完成。排课是指根据学校各专业教学计划对课程教学运行作出的安排;调停课是指对主讲教师、上课时间、上课地点、上课班级、课程名称等任何一项的确定性变更。
第二条 根据教学计划的运行进度,教务处在每学期第七周通知各院(部)教学秘书报送下学期《教学安排表》,第八周至第九周由教务处组织教学秘书协助录入开课任务书。
第三条 排课过程中不考虑教师听课、在外兼课或其它个人私事,任课教师应首先服从学校教学任务的安排。
第四条 凡因师资等原因需聘请外聘教师讲授的课程,须由开课院(部)提前申请,按照学校外聘教师相关管理办法审批备案后,方可予以安排。
第五条 教学计划内的所有课程在教务处统一安排确定后不得随意变动。若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须经院(部)研究,提出书面申请,在开课之前报送教务处,经审核后,新的开课计划方可生效。
第六条 为了协调使用实验室,专业实验课由开课院(部)根据学生班课表安排,公共基础课实验由教务处协同相关开课院(部)共同安排。
第七条 课程一经排定,主讲教师应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缩减授课时数,也不得以讨论课、自习课、实习课等名义变相停课,不得因非全校性的活动占用上课教室而擅自停课。
第八条 节假日或学校组织的大型活动需要停课时,由校长办公室提前通知教务处,并由校长办公室通知全校师生;教师临时因病不能按时授课,学院应尽量安排其他教师代其上课,确有困难者,应经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同意后办理调停课手续,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调度;凡因教学条件发生变化(如临时停电等)而导致上课、实验不能按原计划进行,由教师及时提出,教务处统一调度;因全国性的统考、统测(如研究生入学考试、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等)而需要停课时,由承办单位提前一个月将考试日期、规模、使用教室等情况报告提交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并下发调停课通知。
第九条 教务处应确保排课不发生冲突,教室安排得当,排课人员有权根据特殊情况调整、变动有关课程。对排课相冲突或教室安排不当等情况下的调课,不视作主讲教师的调课行为。对教学产生较大影响的,应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事故责任。
第十条 非全校性的调停课,按下列程序办理:
1.教师因特殊情况需调停课、补课的应提前一周办理手续;确因生病等急事需调课、停课者应在上课前办理调停课手续,并教学秘书及时通知到学生。如不办理手续而擅自停课者,按《山西农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2.教师调停课须填写《山西农业大学调(停)课申请表》,写明调停课的原因、周次时间、课程名称、上课班级、上课地点等。
3.调课必须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调课方案,必须提出补课时间,否则不予批准和备案。补课时间不得过分集中,以免加重学生负担,影响教学效果。
4.教师调停课须提供相关证明。因病调停课须出具须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建议书;因事调停课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如会议通知等);因系(教研室)调整主讲教师需要调停课时,须由(系)教研室提出申请经院长批准。无证明材料的调停课一律不予批准。
第十一条 各院(部)要严格控制主讲教师的调停课次数。原则上任课教师在一学期内调停课次数不得超过3次。若主讲教师因故不能按时办理调停课手续,则可由教学秘书代办。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山西农业大学排课调(停)课规定》(校行字〔2004〕1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