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农业大学外聘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外聘教师管理,有效利用和共享社会优秀人才资源,充分发挥外聘教师在学校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聘教师,是指学校为缓解部分专业师资短缺和双师型教师不足的压力,聘请的校外教师和行业导师。
校外教师是指学校聘请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或中小学教师资格,聘期在6个月以上,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包括退休教师和外单位在职教师。
行业导师是指学校按照聘用流程,聘请的校外行业、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的无教师资格证但参与协助教学工作,聘期在6个月以上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外聘教师遵循“按需选聘,保证质量;任务明确,权责对等;合同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负责审核和宏观管理,各教学单位负责聘任和具体管理。
第四条 外聘教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热爱教育事业,师德师风高尚,为人正派;
(二)具有良好的学术背景或行业背景,具有所承担工作任务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对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人才培养有积极推动作用;
(三)具有较强的团结合作能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四)大学部校外教师要求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和学位,或同时具有本科学历、学位和副教授及以上职称。附属学校校外教师要求具有本科学历或中小学教师中级及以上职称。行业导师原则上要求具有本科学历学位,应具有国家或行业认可的专业技术职务、执业资格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证明。
第五条 聘任流程及要求:
各教学单位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工作安排,按照外聘教师聘用原则及条件制定选聘方案,对拟聘人员的政治素养、师德师风和业务水平进行全面考察,确定拟聘教师名单,填写《山西农业大学外聘教师审批表》,并将资质材料复印件一并报送组织人事部审批。
校外教师须提供身份证、最高学历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行业导师须提供身份证、最高学历学位证书、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证书等复印件,若无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证书,可提供能证明本人胜任能力的相关支撑材料(包括聘书、荣誉证书等)。
第六条 外聘教师的聘任由学校法定代表人委托教学单位负责人与外聘教师签订聘用协议。教学单位和外聘教师签订《山西农业大学外聘教师劳务协议书》,协议一式三份,学校、教学单位和教师各执一份。
第七条 外聘教师由各教学单位负责具体管理,各教学单位要在与外聘教师签订聘用协议后30日内,对聘用教师进行师德规范、教学工作规范、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训,使外聘教师能够了解和掌握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
第八条 外聘教师聘期根据岗位工作需要确定,一个聘期最长不超过36个月,最短不少于6个月。
第九条 校外教师代课费按照实际授课学时发放。当地人员标准为:具有中级职称的80元/学时;具有副高级职称的100元/学时;具有正高级职称的120元/学时。外地人员标准为:具有中级职称的160元/学时;具有副高级职称的200元/学时;具有正高职称的240元/学时。
校外教师代课费由组织人事部授权给各教学单位负责人审核发放。行业导师的待遇由各教学单位通过院企合作等形式自行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科实验教学任务繁重的教学单位可根据需要聘请实验教师。实验教师要求有相关专业的硕士学历学位或中级实验师(讲师)及以上职称,授课待遇按照校外教师的80%核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西农业大学外聘教师管理办法》(农大行字〔2013〕6号)同时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