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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本科生考试试卷保密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30日 09:47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试卷印刷和保管的过程管理,做好本科生考试试卷的保密工作,预防、杜绝试卷泄密事件的发生,保证学校本科生考试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6号)《山西农业大学本科生考试管理办法》(农大教字〔2018〕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组织的全日制本科生各类考试试卷管理。国家级考试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试卷命题的保密管理

 第三条 学校本科生考试的试卷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试卷的命题环节承担保密管理责任。

 第四条凡参与命题的教师及接触试卷印制、保管等工作的人员都有保守试卷秘密的义务和责任,命题教师为首要责任人。

 第五条 学院(部)要对命题教师和考务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加强保密教育,对相关人员应当履行的保密义务和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第六条 命题工作结束后,考试原始试题载体、试卷和参考答案由命题负责人保管,命题过程中的草稿等文字材料,要即刻进行销毁。试题电子文档不得存放在实验室、计算中心或其他机房等学生可接触使用的计算机上,不得在网上传播。命题使用的计算机严禁网络共享。

第三章 试卷印制的保密管理

 第七条试卷印制业务要安排专人办理。办理试卷印刷手续的程序为学院(部)在考试命题审核单签署同意意见后,由命题教师负责到学校指定的印刷点印制试卷,试卷印制完毕后要立即做好试卷清点和密封检查等工作。严禁命题教师派学生(含研究生)送印或领取试卷。

 第八条 印制好的试卷须立即用“试卷密封条”密封,未密封的试卷不得带出试卷印制场所。试卷的印制、分拣、装订、打包等工作须在监控范围内完成。

 第九条试卷印制过程中产生余卷、废卷和版样等要及时销毁。若试卷电子文档存入打印试卷的计算机上,待试卷打印完毕,命题教师当场彻底删除。

第四章 试卷存放的保密管理

 第十条试卷印制完成后,由命题教师领取并将试卷交付学院(部)专门保管。

 第十一条考试实施过程中,试卷运送要安排专人负责,试卷不得在考试开考前发生私自拆封等事件。

 第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试卷及备用卷应全部收回,由开课学院(部)集中存档管理。试卷作为学生的学习过程性档案材料,保存期限原则上不少于学生毕业离校后四年。

第五章 试卷印制单位的保密要求

 第十三条试卷印制单位要设置专门的试卷印制工作区,安装无死角视频监控系统、报警系统。试卷印制工作期间要开启监控,保证视频监控系统、报警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试卷印制人员要签订保密协议,自觉接受试卷印制保密教育和监督管理,不以任何形式存储试卷资料,确保不泄露试题内容。

 第十五条 试卷制作要在专用电脑上操作,不得联网。试卷印制结束,要彻底清理工作场所,销毁余卷、废卷和版样。

 第十六条 试卷印制单位应有明确的试卷交接区。试卷印制任务下达与试卷出库交接在试卷交接区进行,试卷印制工作区不允许无关人员进入,不得拍照摄像。

 第十七条 试卷印制单位应具备承接考试试卷业务资质。试卷印刷、装订、领取场所必须具备防盗、防火、防潮功能,配备必要的铁质保险柜和碎纸机等设施。

 第十八条 试卷印制单位承接印制的任务,在交接、校对、数量清点和试卷提取等方面均需办理签字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所有与试卷工作有关人员均须遵守本制度。凡违反上述规定,发生试卷泄密、失盗、损毁、涂改等各类事故的,按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及《山西农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