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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处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03日 10:23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二○○七年十二月修订)

为了进一步加强考试管理工作,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性,提高教学质量,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精神,修订本规定。

一、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1、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或未按规定就座参加考试的;

2、携带非考试指定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3、拒不出示学生证等相关证件而参加考试的;

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制止无效的;

5、在考试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6、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的;

7、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离考场或拖延考试时间的;

8、将试卷(含发卷过程中所剩的多余试卷等)、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9、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喧哗,影响考场秩序的;

10、旷考的;

11、经认定其他违纪行为的。

二、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电子材料的;

2、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的;

3、传递、交换考试相关资料(书籍、笔记、纸条)的;

4、使用手机、呼机等通讯设备传递答案的;

5、偷看他人试卷或有意让他人抄袭试卷的;

6、在课桌上写有与考试科目相关内容的;

7、评卷教师认定,同一考试二份或二份以上答卷雷同率达90%以上的;

8、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考生个人信息的;

9、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10、故意损坏考试设施,情节严重的;

11、经考试工作人员认定、查证的作弊行为,考生拒不承认,但有确凿证据的;

12、被他人举报,经查证确实作弊的;

13、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1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15、经认定的其他作弊行为。

三、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2、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4、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引起较大混乱的;

5、经认定的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态度恶劣的。

四、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替别人考试或找他人替考的;

2、累计两次考试作弊的;

3、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4、利用高科技通讯设备(如无线耳机、抗屏蔽仪等)作弊,手段隐蔽,后果严重的;

5、通过网络进行作弊的;

6、经认定的其他作弊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态度恶劣的。

五、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该门课程或教学环节的成绩以零分记,须重修或补考,取消年度评优资格;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并停发年度奖(助)学金。

六、如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学校根据其违纪事实,按照本规定分别裁决,应给予其最高处分种类予以处分。如学生对其违纪事实拒不承认,态度恶劣,学校可以根据违纪事实给予较高处分种类直至开除学籍。

七、对违纪学生的处理结论要送交学生本人,如确有特殊困难者,要在学校发出公告。违纪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在接到书面申诉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告知违纪学生,违纪学生如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查决定起15个工作日内向山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具体参照《山西农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条例》)

八、以前规定若有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九、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