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学生的组织纪律性,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总则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校学习活动(如上课、实习、实验、课堂讨论、撰写论文、科研、社会调查、军训、运动会、公益劳动等)时,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未经请假一律以旷课论处。学生请假应首先向辅导员说明请假原因并填写请假单,经辅导员批准后,按请假的具体情况及准假权限逐级报有关领导签字批准。请假学生将请假单交予班长后方可离校或不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习活动。
第二条 请假程序
请假时,应由请假学生本人到学院分团委办公室向辅导员说明请假原因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辅导员在征得家长(监护人)同意后,由学生本人填写请假条并备案;
1 病假:请假学生本人填写请假单,并附正规医院医生诊断证明;
2 事假: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如确需请假,必须提前亲自填写请假单并出具相关证明或详细说明原因。
3 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长假开学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到校者,须提前与辅导员联系并详细说明原因,之后按要求补批请假手续。
4 学生在外学习或实习期间,一般不予批假,如确需请假,须经实习负责人的批准。
5 因生病入院或遇突发事件,本人不能及时到学院请假者,须由班长及本人或家长(监护人)第一时间与辅导员确认,之后按要求补批请假手续;
第四条 准假权限
请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分团委书记批准;一周以上由学院领导批准,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五条 销假与续假
1 学生请假期满,要及时向辅导员报到并销假;如需续假,须提前办理续假手续。不及时销假、续假,无故不到课者,请假期限外按旷课论处;
2 学生在寒暑假开学后,必须按学院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带本人学生证到学院签到注册。未按要求办理者,一律按旷课论处。
第六条 学生请销假必须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学校将根据《学籍管理办法》以及《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对不履行请销假制度、擅自旷课的学生及时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