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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本科实践教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30日 09:28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山西农业大学

本科实践教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科实践教学管理,完善实践教学体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教育部《于加和规普通科高实习理工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结合学校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专业培养方案中学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需要修读的实践教学环节课程(以下简称实践课程)的教学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实践教学,是指纳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计划、设有课程名称和学分的集中性实践课程的教学活动,其中劳动教育、军事训练、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课程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本科实践教学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一)教务部宏观协调、统筹指导全校实践教学工作,职责如下:

1.推动实践教学研究改革,积极倡导、推行“PBL”“OBE”等先进教学理念,组织各教学院(部)修订实践课程教学大纲等文件;

2.建立健全实践教学体系和质量标准,完善学校本科实践教学管理办法,规范和加强实践教学全过程管理;

3.组织检查和评估全校实践教学工作,评价教学质量,开展经验交流,培育创新性、示范性实践教学改革成果;

4.围绕新教育理念、新教学方法、新教学改革等内容,组织开展教师实践教学能力提升培训,不断提高教师实践教学水平;

5.加强实践教学管理与服务信息化建设,设置教学管理系统实践教学模块,推动实践教学信息资源共享,依托教学大数据不断提升实践教学管理与服务水平。

(二)教学院(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职责如下:

1.系统设计本学院实践教学体系,编写专业实践规范和教学质量标准,制定实践教学大纲和实施细则;

2.组织实施实践教学任务,落实实践教学场所和指导教师,为学生实践提供经费保障;

3.配备专人负责实践教学数据的采编、报送、维护和档案管理等工作,组织专人检查实习计划的执行情况,制定实践课程教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解决实习中出现的问题;

4.监控实践教学质量,总结实践教学工作,开展实践教学考核;

5.吸收科技发展和教学改革的最新成果,及时更新实践内容,改进实践技术手段;

6.做好校外实践教学的师生安全保障工作,通过经费资助、评奖评优、政策倾斜等方式激励教师承担校外实践指导工作。

第三章 教学计划实施

第五条 教学院(部)结合专业特点,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实践教学大纲,合理安排实习内容,选择能满足教学需要、布局合理、质量较高、相对稳定的教学实习基地开展实习。可根据实习单位实际需求,凝练多专业交叉融合的实习项目,综合开展研究性实习。

第六条 教学院(部)根据实践教学计划,确定实习流程,实践课程负责人须提前一周在教务系统填写实践教学报备申请,经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批后,提交教务部报备。

第七条 教学院(部)须开展实践动员,组织学习有关规章制度,开展思想道德、安全保密和实习纪律教育。不得安排学生到娱乐性场所实习,不得违规向学生收取费用,不得扣押学生财物和证件。须在实习前为学生购买实习责任险或人身伤害意外险。

第八条 各类实践课程均应安排指导教师,结合实践教学指导和管理需要,合理确定校内指导教师与实习学生比例,原则上生师比不高于20:1

第九条 实践教学档案应遵循计划、过程、结果全覆盖的原则,可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实践教学安排实际,在要求必备材料基础上合理增加档案材料。

第四章 指导教师职责和学生要求

第十条 指导教师职责如下:

(一)根据实践教学计划、实习单位和学生实际情况,会同实习单位提前制定实习方案,明确实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等。

(二)按照要求严格组织各种实践教学活动,严禁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代为组织和管理。加强实习过程指导,现场跟踪指导学生实习,检查督促学生完成各项实习任务。

(三)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和健康等方面的状况,加强对学生的思政教育、安全教育和纪律教育。协同党支部、学院(部)分团委积极开展党建活动。对学生违反纪律的行为应及时纠正,并向教学院(部)反馈。

(四)加强与实习单位合作,协同解决实习中发生的问题,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教学院(部)请示汇报,妥善解决。实习结束、离开实习单位前,做好与实习单位的交接工作。

(五)指导学生完成实践考查材料,负责学生实践考核和成绩评定工作。实习结束后1周内应对实习工作进行总结,连同实践有关材料建立实习课程档案。

第十一条 对学生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规程和劳动纪律,保守实习单位秘密,服从现场教学管理。

(二)尊重指导教师和现场技术人员,虚心学习,服从安排,按要求和规定完成实习任务,做好实习记录,按时完成实习作业,撰写、提交实习报告等考查材料,参加实习考核。

(三)实习期间不得迟到、早退、串岗或擅自离岗。有事或因病须出具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申请离开实习岗位,须经指导教师、教学院(部)指定实习负责人同意并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学生因违纪造成的后果自负,视情节严重程度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实习期间不得参与同实习无关的工作。注意人身和财物安全,严禁参与危险性活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二条  教学院(部)根据专业特点和实习类型制定详细的实践课程考核标准和科学合理的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  学生须提交考核材料并参加考核。实习成绩应根据学生实习态度与表现、组织纪律、任务完成情况、实际技能操作水平、实践成果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实践课程应重修:

(一)实习期间因故请假或旷课累计超过实习时间1/3及以上的;

(二)缺交实践考查材料超过任课教师布置的1/3及以上的;

(三)实习单位评价差,实习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四)考核材料存在严重错误或经核实认定为抄袭的;

(五)实习期间因违反规定或安全制度,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

第六章

第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实践教学无法正常开展的,经学校批准后,开课教学院(部)可适当调整教学模式、教学内容、学时学分,或通过其他方式替代,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存档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西农业大学 本科生生产(毕业)实习管理规定》(农大教字〔20172号)、《山西农业大学实践教学管理办法》(校行字〔201170号)同时废止。